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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人:舒远良  发布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25

为全面贯彻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关于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193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3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为着力点,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发挥公共机构率先示范作用,有效改善生活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以生活垃圾“四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总体目标,逐步在全区公共机构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形成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体制、回收处理流程、主体责任体系、检查考核标准,实现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化管理,努力做到应分尽分、应收尽收,实现“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它垃圾”的规范分类和回收,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综合效益。2019年底前乌鲁木齐市和自治区所属医院、高等院校,科技、文化、体育场馆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并对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回头看”;2020年底前,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库尔勒市、昌吉市、博乐市、阜康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2022年底前,各地州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回收工作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典型经验模式。

    二、实施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本意见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级系统内各国有企业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比照党政机关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一)可回收物: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五类,是现阶段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工作和影响垃圾减量的重要因素。可回收物回收箱为蓝色容器。

    (二)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存贮,由环保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特殊安全处理。有害垃圾收集箱为红色容器。

    (三)餐厨垃圾:公共机构产生的餐厨垃圾,主要为食堂剩菜、剩饭及烹饪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肉类鱼虾废弃部分、蛋壳等,做到“日产日清”。纸巾、牙签等不可生化降解,需与餐厨垃圾分开投放。餐厨垃圾投放需使用专用容器。

    (四)其它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外的其它生活垃圾,即现环卫体系主要收集和处理的垃圾。其它垃圾投放箱为灰色容器。

    四、工作重点

    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全面发动、全员参与的工作原则,按照“双四分”要求,将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成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四类”,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四个环节”全程分类,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

    (一)广泛动员部署。地区各部门要把垃圾分类工作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作为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的重要内容,对党政机关办公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收集处置情况开展1次专题调研,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地级及以上城市编制健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结合自身实际,调整完善本区域、本部门(系统)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年度目标计划,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召开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会议,对本单位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强化宣传培训。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作为干部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经常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树立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突出的典型公共机构,组织学习交流,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增强社会影响力。将生活垃圾分类融入各级公共机构日常管理,并形成日常行为规范,推荐干部职工关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助手”微信公众号,学习垃圾分类知识,参与交流互动活动。同时,各单位还要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节约型机关、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目标,让生活垃圾分类成为绿色生活方式,使人人参与垃圾分类,人人践行垃圾分类。

    (三)强化设施配备。全区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每个楼层公共区域和单位办公室内垃圾桶一般分为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两类,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比照党政机关要求配备到位;公共机构食堂区域垃圾桶主要设置餐厨垃圾和其它垃圾两类垃圾桶,其中餐厨垃圾桶按需设置数量;公共机构院落垃圾桶一般分为可回收物、其它垃圾两类;有害垃圾桶原则上在公共区域(包括楼宇或院落)的主要出入口设置12个。

    公共机构公共区域内的分类垃圾桶式样应美观大方,统一分类颜色,标明分类类别,便于区分。设置在垃圾分类收集点上的垃圾桶,按相关规定配置,以便于与各区环卫运输车辆衔接。垃圾桶要摆放整齐,位置固定,外观整洁干净。

    (四)强化分类投放。全区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应在楼宇或院落内的分类垃圾桶投放点明显位置设置垃圾分类投放导示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指南,便于投放。工作人员应按分类目录要求,将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分别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或空间)。大中专院校要严格区分生活、教学和实验中产生的垃圾,加强生活垃圾和实验垃圾分类规范处置,培养学生在学校养成分类入桶的习惯。鼓励各公共机构对可回收物中的废纸、废玻璃、废金属、废塑料等进一步进行细分。

    (五)强化分类转运。机关涉密废弃电子产品和废旧文件资料,应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进行收运处置,并做好收运登记台账;其它废旧电子产品、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可归口交由有资质和处置能力的相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环卫部门处置,并签订回收处置协议,确保垃圾去向明确,避免“二次污染”;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相关资产管理规定,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后,交由具备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环保回收处理。餐厨垃圾和其它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清运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全区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生活垃圾要通过分类处置,最终形成公共机构与回收承办企业、属地城管环卫部门“三方联动”的工作局面。

    (六)强化台账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各类生活垃圾的收运去向等情况,做到每环节记录清晰,责任到人。

    (七)完善考评体系。全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和健康等部门协同配合,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全区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并纳入当年公共机构节能考核体系,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各地(州、市)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教育、科技、文旅、卫健、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力度,细化完善本行业考核评价体系,承担起系统内各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考核责任,广泛开展学校、医院等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类公共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管理,全面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指导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大型体育场馆、大型演出场馆等各类单位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建立督导员、志愿者队伍,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公共机构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保障所需经费;健全规章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强化行为约束,推行目标责任制,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监督考核、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定期梳理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上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深化协调配合。全区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应深化部门协调配合,主动与区域内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卫、城管等部门沟通衔接,积极争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支持。统筹考虑、系统谋划、周密部署,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抓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四个环节,切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报道力度,利用报纸、画册、电视、微信、微博、网络等媒介和方式,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增强干部职工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行动,教科文卫体系统可结合各自实际工作,设计制作与业务相关的垃圾分类知识读本并编印发放到全区科教文卫体系统,广泛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