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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非在编职工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人:陶猛  发布时间:2021-03-02   浏览次数:572

(经2020年5月14日后勤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服务中心非在编职工的管理,推进后勤职工队伍建设,增强职工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新疆师范大学非在编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后勤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非在编职工管理遵循“以岗定酬、量才适用、依法依规”的管理原则,由人事部和各部门共同组成管理体系。各部门应设立人事信息员,负责与人事部对接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非在编职工实行定岗定编定责的管理运行机制,由各部门根据运行实际,提出岗位设置,人事部统筹审核后报后勤服务中心审批执行。各部门在人事部核定的岗位人数之内可按照招聘程序自主招聘;若超出核定岗位人数,需将招聘计划提交至后勤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

第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非在编职工的业务培训、学历提升、技能比赛等工作由人事部统筹安排。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非在编职工是指后勤服务中心除在编职工、同职级职工以外的所有职工。

第二章  入(离)职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由人事部审核后,结合实际,实施招聘。特殊用人计划的招聘由人事部统一实施。

第七条 招聘基本条件: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要求;自觉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遵守后勤服务中心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岗位有资格要求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年龄要求:男性18至55周岁,女性18至50周岁。聘用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且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需上报中心讨论决定。

具体条件:由各部门根据岗位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八条 退休返聘职工上岗年龄:男性63周岁以下,女性58周岁以下,退休返聘岗位仅限于体力劳动强度较低的值班员、管理员、楼长、库管、会议服务、门卫、内勤。

第九条 招聘程序:

(一)用人部门填写《用人申请表》,报人事部审核,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布招聘信息。

(二)受聘人员需提供政审表、人员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暂住证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由安全监察部报派出所政审,政审通过后在定点医疗机构体检,体检合格后携带《后勤服务中心职工入职通知单》到人事部面试,面试合格后在安全监察部检查手机,所有程序合格后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劳务合同书》,部门人事信息员将入职人员的《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劳务合同书》、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等材料交至人事部,并及时在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信息。

第十条 离职程序:

(一)个人自愿离职:

1.个人提交《辞职申请》,部门主任审批并监督做好工作交接;

2.个人填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3.离职人员按照《后勤服务中心职工离职通知单》的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交回工作服、钥匙、校园卡、通行证等证件;

4.部门人事信息员每月月底前将离职人员信息汇总报人事部,并在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信息,人事部审核后办理退保手续。

(二)非个人自愿离职:

1.部门撰写拟解聘人员的情况说明,并在后勤服务中心网站上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示;

2.部门收取拟解聘人员工作服、钥匙、校园卡、通行证等证件,如无法收回将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相关费用,并联系学校相关部门及时注销后台信息;

3.部门人事信息员每月月底前将解聘人员信息汇总报人事部,并在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信息,人事部审核后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一条 人事部每月30日汇总人员变动情况,及时通报后勤服务中心各部门。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薪酬管理原则:以岗位为基础,根据个人履职尽责能力,实行岗位档次管理,通过竞聘上岗,激发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鼓励职工学习专业技术与管理技能,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工资按月进行发放,考勤周期根据学校规定执行。每月各部门按时上报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表,工资按规定定期发放,如遇重要节假日提前发放。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期支付时,财务部、人事部应提前通知职工并告知变更后的日期。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职工岗位等级、能力素质、服务水平等确定其工资标准和岗位等次。如遇国家、自治区、学校政策调整,按相应政策标准执行。

第四章  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非在编职工入职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退休返聘人员一年一聘。

第十六条 新聘用的非在编职工实行试用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确定录用人员,各部门必须建立用工档案,档案内容为:身份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健康证(餐饮、超市岗位)、《非在编职工信息登记表》等。

第五章  社保管理

第十八条 依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参保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单位缴纳部分由各部门和法人公司账户支出,个人缴纳部分从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新入职职工属于新参保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免冠照片1张;属于续保的,需提供社保号。

第二十条 各部门须准确掌握本部门人员情况,并在每月27日前将本月社保增减情况报人事部,由人事部统一报人事处。

第二十一条 参保职工的退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由人事部统一协调办理。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日常考勤管理: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的(未按规定时间到岗,10分钟之内视为迟到;未到规定时间提前离岗,10分钟内视为早退;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岗位,10分钟内视为脱岗),作以下处理:

(一)迟到、早退一次的进行教育批评;月累积两次扣发当日工资;月累计三次扣发三日工资;月累积多次视情况扣发十日直至当月工资。年累积六次以上扣发当月工资并作辞退处理。

(二)脱岗一次扣发当日工资;月累积两次扣发三日工资;月累计三次扣发全月工资;年累积六次以上扣发当月工资并作辞退处理。

(三)旷工1天扣除半月工资;旷工2天及以上扣除当月工资;旷工累积达到5天作辞退处理。

凡下列情况均为旷工: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病事假证明者。

2.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以及逾期未返工作岗位者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4.被公安部门拘留者。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者。

6.凡迟到、早退、脱岗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旷工半天。

第二十三条 请销假管理:职工请假须填写《后勤服务中心请假审批表》,注明请假种类、时间、事由,3天以内的请假由部门主任审批;3天及以上的请假,须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凡是外出乌鲁木齐市的请假,须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部备案。职工请假期满返校工作的3个工作日内,须填写《销假审批表》经部门主任签字、部门盖章后履行销假手续。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职工确因私事或个人原因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及其他补贴。职工校龄不满一年的,一年中连续事假不得超过5天,累计事假不得超过7天,超过者扣发半月工资;校龄一年以上的,一年中连续事假不得超过10天,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天,超过者扣发当月工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及年终福利。年连续事假超过15天,累计事假超过25天的,作辞退处理。

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病假:职工因个人身体原因,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就医或休养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并附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离岗。普通病假按照医院病休证明给予准假。职工非因工负伤病假校龄五年以下(含)连续病假不超过3个月,校龄六年以上(含)病假不超过6个月,超过时间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在内,按日计算。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进行计算。

1.连续校龄不满2年者,病假工资为基本工资的60%;

2.连续校龄满2年不满4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

3.连续校龄满4年不满6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连续校龄满6年不满8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90%;

5.连续校龄满8年及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三)婚假:职工需要申请婚假的,须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批准后方可给予婚假3天,初婚并符合晚婚年龄的(汉族: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23周岁以上,女21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20天。晚婚假非国家法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部门工作调休期间,部门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酌情批准请假天数。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婚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在内,按日计算。

(四)丧假:职工因直系亲属(父母、亲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岳父母、公婆丧亡请假的,部门给予职工3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按实际需要另给1-3天路程假。

职工父母、子女和配偶丧亡的,部门给予300元慰问金;职工本人去世,部门给予家属1000元慰问金。职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丧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在内,按日计算。

(五)产假:女职工休产假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支付。产假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工作时间。

产假时间为: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休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六)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七)护理假: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八)年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寒暑假期仍然正常上班的职工,可以申请休假。部门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假。年假期间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年假时间: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九)寒暑假:后勤服务中心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实行轮休制,正常出勤的职工,工资正常发放;轮休的职工,工资按照各岗位基本工资的70%予以发放。一个月内同时出现休假及出勤情况,分别按照两种标准的实际天数计算。

(十)加班:由部门根据工作需求,确需安排职工加班的,由部门提出申请,部门主任审核后,报中心分管领导确认,由人事部审核按照标准发放加班费。

第二十四条 严格出勤和考勤管理。负责考勤的人员必须实事求是的核定职工出勤。在考勤核定中,没有实事求是反映出勤情况,如有下列情形,扣发相应工资,取消全年评优资格,并在后勤服务中心范围内通报。

1.多给予或少给予一日考勤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发被考勤人和负责考勤人员3-5天工资。

2.多给予或少给予二日考勤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发被考勤人和负责考勤人员5-10天工资。

3.多给予或少给予三日考勤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发被考勤人和负责考勤人员全月工资。

4.多给予或少给予三日以上考勤的,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被考勤人和负责考勤人员半年或全年工资。

第二十五条 经后勤服务中心批准,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专业继续教育、短期岗位培训的人员,学习期间按上岗对待。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差、开会等按出勤对待。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岗位实行“竞聘上岗、月考核与年考核相结合、岗位档次提升”的考核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在竞聘上岗中,对落聘的职工做调岗、待岗或解聘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月考核与年考核相结合。月考核由所在部门根据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进行考核,月考核合格者发放全额工资。月考核不合格的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批评教育、扣发工资、降低岗位档次、调岗、待岗直至解聘。

年考核综合职工一年的工作,依据“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技术岗、管理岗的根据实际需参加技术与技能考核进行评定。

1.年考核合格者按照岗位要求,根据岗位档次,可做适当调整。

2.年考核一次不合格者做转岗处理。

3.年考核累计两次不合格者,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各岗位严格考核(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细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部门的考核工作,报后勤服务中心。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成立考核小组,部门主任为主要责任人,人事部负责审核、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不履行岗位职责或部门的纪律、工作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一次扣发当月工资的10%—50%。

(三)情节严重的,一次扣发1个月工资,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累计两次的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三条 无视工作纪律,不服从部门安排,拒绝接受工作任务者,一次扣发1个月工资,年考核定为不合格 ;累计两次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未完成部门安排的工作,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日工资直至当月工资。

第三十五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工作失职受到学校各种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拘留等,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上岗期间未佩带工号牌者,一次批评教育,月累积二次扣发两日工资,月累积三次扣发半月工资,月计三次以上扣发全月工资。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失职给服务对象造成各种损失的,由个人赔偿服务对象损失,并视其情况扣发当日直至全年工资;造成恶劣影响者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与服务对象或上岗期间与职工发生争吵、打骂行为,不论何种原因,扣发1个月工资,年考核定为不合格;造成恶劣影响者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九条 饮酒或醉酒上岗的,扣发1个月工资,年考核定为不合格;造成恶劣影响者作辞退处理。

第四十条 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的,根据情节轻重,一次进行批评教育;两次扣发十日工资;三次及以上的作辞退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在扣发工资期间,又违反者,待扣发期满后,继续按本规定扣发应扣除数额,第三次违反本办法作辞退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后勤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后勤服务中心人事部负责解释。

 

 

 

 

   后勤服务中心

2020年5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