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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人:陶猛  发布时间:2020-06-16   浏览次数:9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新疆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新疆师范大学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自行采购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后勤服务中心物资材料、外包服务采购及工程修缮项目等招标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后勤服务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内部采购工作由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实施,履行学校采购、修缮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招标。合同审核备案、合同签订以及所采购项目固定资产登记、录入等手续。

第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招标采购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入竞争机制,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后勤服务中心利益;

(三)选择信誉好、服务优的供应商采购物资材料。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标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采购范围和流程

第四条招标范围。凡属下列项目,无论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自筹资金,根据项目类别进行招标采购:

(一)货物类

属自治区区级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非协议采购的项目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内或单项采购金额低于5万元但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货物,按后勤服务中心内部管理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但同类项目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

具体流程:

1.货物类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

后勤服务中心各部门报告→部门主任审批→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中心主任审批→经网上审批流程审批由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

2.货物类采购单项金额在3万(含3万)元至5万元以内的或单项采购金额低于5万元但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货物:

后勤服务中心各部门报告→部门主任审批→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中心主任审批→后勤服务中心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经网上审批流程审批由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

(二)服务类

属自治区区级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非协议采购的项目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或单项金额低于3万元但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服务项目,按后勤服务中心内部管理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但同类项目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

1.服务类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服务项目:

后勤服务中心各部门报告→部门主任审批→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中心主任审批→经网上审批流程审批由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

2.服务类采购单项采购金额低于3万元但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服务项目:

后勤服务中心各部门报告→部门主任审批→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中心主任审批→后勤服务中心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经网上审批流程审批由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

服务类2万元,货物类3万元以下自筹资金的非日常物资项目,部门起草报告各级领导审批签字后,需到物资采购办公室备案,可不走网上采购审批流程,同类项目不得累计拆分。学校出资的项目、政府协议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需做固定资产登记的项目、有特殊要求需学校签订合同的项目均走网上审批流程。

(三)工程类

根据学校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新疆师范大学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自行采购管理规定》(新师校字〔2020〕3号):“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各类修缮工程项目,由温泉校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后勤服务中心按其部门管理规定直接派工”。项目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各类工程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自主管理。

维修计划内修缮项目:

1.工程维修类项目3万元以内的:

后勤服务中心各部门报告→部门主任审批→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中心主任审批→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部门会议决定施工单位→工程结束→审计处→计财处

2.工程维修类项目3万以上至10万(含10万元)的:

后勤服务中心各部门报告→部门主任审批→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中心主任审批→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决定施工单位→工程结束→审计处→计财处

维修计划外修缮项目:后勤服务中心各部门报告→部门主任审批→中心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中心主任复核→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决定施工单位→工程结束→审计处→计财处

第五条采购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项目计划,且项目资金已落实。

(二)临时、紧急项目有说明及有关领导的审批意见和资金预算。

(三)金额较大的项目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具有满足项目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图纸、项目预算书及其他相关技术材料。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所有项目原则上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根据项目情况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单一来源采购: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或原供应处添购。

(二)询价采购: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项目采用此方式进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后勤服务中心采购所涉及的物资分为:日常物资和非日常物资。

日常物资:各类原材料(蔬菜,米,面,油,禽蛋,副食,肉类)、货物类、低值易耗品、维修材料、卫生用品、劳保、办公用品、电话费、工会活动、车辆维修、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车辆油料、水、电、气、蒸汽、工作餐、党支部活动经费等。非日常物资:新建房屋、基础设施修缮、固定资产购入、不常用的物资类采购等。

日常物资(即各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由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对各类低值易耗物资的需求情况,以确定供货商的方式进行自行采购,流程见附件流程图。

具体程序:

(一)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各使用部门需求物资种类登记整理形成询价表。

(二)组织安监部、财务部等监督部门及各使用部门代表人员进行市场询价。

(三)在市场询价中符合我们基本需求的商家进行统一填报询价表(按照规定,如确定一家供货商则需至少三家商家报价)并汇总整理及价格分析,结合汇总报价情况联系商家抽取样品。

(四)组织安监部、财务部及各使用部门代表召开供货商确定会,会上参会人员根据商家所报的询价表及抽取的样品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一致通过的商家确定为最终供货商,并形成会议纪要留存;如存有异议未一致通过,则进行二次市场询价重新选定商家。

非日常物资(即固定资产购入、不常用的物资)按照学校规定的招标范围受理招标流程批准立项的招标项目申请,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须详细填写《新疆师范大学新采购审批表单》走网上审批流程,根据资产管理处审批结果安排招标。

第七条非日常物资采购须严格程序,讲究效率。各部门需提前向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递交物资采购报告,以便进行项目申报、前期调研考察、项目论证等。

第八条采购3万元以内非日常物资,事先部门写出书面请示,经后勤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采购3万元(含3万元)至10万元非日常物资,事先部门写出书面请示,经后勤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签字,召开后勤服务中心行政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实施。

采购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非日常物资,事先部门写出书面请示,经后勤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签字,召开后勤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采购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非日常物资,要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实施。

采购100万(含100万元)以上非日常物资,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非日常物资采购程序(附流程图详见附件):

(一)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项目采购申请,须部门主任签字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二)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到各部门采购申请后,进行项目编号和登记。

(三)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心通过的年初预算,开始进行网上流程。

(四)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复意见分为:自行采购或学校组织采购。

(五)如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复意见为自行采购:

1.由项目部门提供技术参数。

2.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并形成会议纪要。一般采取询价招标,个别项目采取单一来源谈判等招标方式。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使用部门、财务部、安监部相关人员进行询价并确定供应商。

金额2万元以下的服务类、单价5000元(含5000元)以下但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货物类,各部门询价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服务类、3万(含3万)元以上5万(含5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各部门与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一同询价采购。同类物资一年内不得拆分多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服务类、5万元以上货物类,按学校规定招标采购。

第十条采购金额10万(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招标,需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参加;采购金额30万(含30万)元以上的招标,需分管采购部门中心领导参加。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

(一)新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新师校字(2020)21号】文件规定,合同价款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下的合同,原则上不订立书面合同(如财政厅或相关部门要求签订合同的除外);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下的服务类、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下的设备类合同,由项目单位按其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合同价款 在 100 万元以内的合同执行合同会签制度;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合同执行合同会审制度。

(二)签定项目合同后,一年内如使用方需追加与合同标底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货商签订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补充协议。              

(三)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经济合同签定的程序,合同签字盖章后留一份存档。

(四)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将采购审批表、询价单、中标通知书、经济合同等有关资料编制归档,形成档案。

第五章  采购纪律

第十二条 采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采购活动无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采购内容真实情况者;

(二)泄露采购内容秘密者;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影响采购活动结果者;

(四)假公济私,接受吃、请,索要好处,获取不正当利益者。

第十三条采购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情形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设备、仪器、物资、外包服务的采购及工程修缮项目发包等活动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管理的法人公司的采购项目、修缮项目按照后勤服务中心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监察部、财务部监督,资产管理处年底对其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后勤服务中心采购流程

      后勤服务中心物资采购流程